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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院會於 2014/12/23日通過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』並於 2015/1/7日總統公告。正式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制定之。其中主要針對第2條、第5條及第26條例修正,其中比較重要的部分是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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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將「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」納入課稅範圍,未來只要是非都市的工業區土地,持有未滿二年即出售的,按出售價格課徵10%或15%奢侈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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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修正自住換屋免徵奢侈稅之要件,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,尚須有自住事實;並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,及追溯適用未核課確定案件,以營造公平合理租稅環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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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比較容易爭議的是第二點,所謂『自住事實』的認定,過去奢侈稅之自住認定,若個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一間房屋,並設籍其中,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即認定為自住,即使未住滿二年內出售,無須課徵奢侈稅。但本次政府為了防止現行很多利用人頭的方式來規避奢侈稅的現象,增訂了『並有自住事實』的規定,但對於何謂『自住事實』的認定,卻沒有詳細的規範,易造成市民無所依循~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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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慧在這兒提醒您,若您出售未滿二年自住房屋時,請儘量能夠保留水、電、瓦斯的繳費收據外,並在平時屋內起居時照相存證,甚至可以提供鄰居或鄰里長的證明為佐證資料,以免將來要申請免徵奢侈稅時,在舉證自住事實上遭稽徵機關質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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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內容,詳閱:『總統令: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31號』.... |